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陇南师专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校志愿者服务工作站注册登记,由校内各类志愿者组织统一组织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条 陇南师专志愿者组织包括各类志愿者学生社团以及经学校团委审批同意的各类专门志愿者服务团队(如大学生志愿者艺术团、快门三秒钟微公益团队、各系志愿者服务队等)。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注册条件
(一)我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陇南师专志愿者服务工作站为我校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全校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志愿者服务工作站隶属学校团委。
第六条 注册细则
(一)注册时间:每年10月份
(二)注册程序:
1、由志愿者组织向志愿者服务工作站申请注册志愿者名额。
2、由志愿者组织按分配名额选拨人员并统一向志愿者服务工作站提出申请加入。
3、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后成为陇南师专注册志愿者,统一颁发志愿者服务证。
5、志愿者服务工作站组织所有注册志愿者统一宣誓。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6、暂不接受个人申请。
(三)注册编号
1、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代表注册机构所在地,后五位为顺序号。
2、我校注册志愿者编号为:7425(邮政编码)+13(注册年份)+001(当年注册顺序号)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权 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五)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 务
(一)遵守国家学校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培 训
(一)培训机构
注册志愿者培训由志愿者服务工作站组织进行。
(二)培训内容
1、由志愿者服务工作站负责对注册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如何参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的系统培训。
2、为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进行相关交流等,提高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实现志愿服务经验的交流。
3、各志愿者组织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志愿活动
(一)参加活动
1.活动开展前,活动负责人应组织招募合理数量的注册志愿者参加活动。
2.参加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中国志愿者徽章,带上注册志愿者服务证,将注册志愿者服务证交由活动负责人。
3、活动过程中,志愿者应认真完成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
4、服务工作结束后,志愿者不得擅自离开,由活动负责人统一填写注册志愿者服务证《志愿者服务记录表》中的“日期”、“时数”及“内容”,并请服务对象签字。服务对象由于特殊原因限制无法亲自签字,可由活动负责人代签并注情况说明。
(二)行为规范
1、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不可迟到、早退、擅自行动,应听从活动负责人的安排。
2、服务工作期间,志愿者要礼貌用语,待人接物谦和、友善、诚恳,不得大声喧哗,扰乱会场秩序。
第五章 认定及奖惩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由各志愿者组织统一在志愿者服务工作站申请认定志愿者服务记录并进行学年注册。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工作站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业绩,可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注册志愿者服务证《荣誉记录》中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注册志愿者如违反国家学校及志愿者相关规定,可由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并收回注册志愿者服务证。
第十五条 由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定期向上级志愿者管理部门报告本校志愿者注册及认定情况。
第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因毕业、调动等原因离开本校时,可由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开具证明、转交相关手续,由新单位志愿者注册机构继续负责注册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学校团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