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微信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传播媒介。党员的微信朋友圈,无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渠道,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
如果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造成恶劣影响,要受到违纪处分。与此相关,党员微博也不是法外之地。
二问:党员用手机短信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发短信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三问:党员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受到违纪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更高要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是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三是“自发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如果在这三条之外,正常的聚会还是允许的。
四问:党员干部填报事项报告表是不是小事?
《条例》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给予处分。是否如实报告事项,涉及到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坦白、个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不是小事情。
五问: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不行?
《条例》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
六问: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处分。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七问: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除这些特殊人群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吗?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炒股。
八问:党员交通违法算不算违纪?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就意味着,那些交通违法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人,党纪不会视而不见。
九问:党员干部辞职后当“土豪”能否规避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挥金如土、过分奢靡,对党员来讲,不管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要受到纪律的追究。与此有关,一些党员用自己的钱买豪车豪表,只要超过当地的正常水平,纪委就要找他的“麻烦”。
十问:党员私生活不检点属不属私事?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所以私生活不检点绝不是个人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