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登记办法
(2015年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党委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和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的每笔收入(包括会费)都必须开具财务收据,每笔支出都必须要有原始凭证。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初审,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学生社团正式成立后,由校团委报团省委学校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全校学生社团根据社团性质分为学术、文娱、体育、实践四类社团,按照指导单位划分为A1、A2、B、C、D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成立A1、A2、B、C类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成立D类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拟聘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授权意见书(除D类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校团委、校内其他部门和各院系团总支。
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分为首席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聘任、管理和考核依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首席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的社团联合会、校团委书面同意,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成立社团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第十七条 经校团委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3 个月,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
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学年。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社团干部(部长以上含部长)必须要参加校团委举办的岗位培训。
社团第一负责人必须经过社团联合会的资格审查后方可就任,其任职证明待期满离任后由校团委颁发。
第十八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依据相关制度确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具备参加会长大会的代表资格。但是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社团联合会初审并报校团委批准登记,发给《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社团编号、管理类型;
(三)社团指导单位。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协会名称变更和指导单位变更,需要填写变更登记表,通过后再填写社团注册手册。
第二十三条 变更登记须经原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审查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有效。变更成功后,由校团委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向社团联合会管理部自愿提出注销申请后,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团进行财务清算,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社团注册手册、星级证书、印章、会旗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社团成功注销后,由校团委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社团负责人;如整顿无效,则予以撤销登记:
(一)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长期无人管理;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五)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七)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八)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
(九)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D类社团除外);
(十三)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撤消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强制执行,并且直接发文通知。社团管理部统计被撤消社团的会员名单,由财务部负责将结算后的会费退给会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校所有学生社团根据“有利于社团发展、有利于有效管理”的原则分为A1、A2、B、C、D五类社团。
A1、A2类社团的日常管理在学生社团联合会,B类社团的日常管理在所在指导单位的团总支。A、B两类社团,均为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A1、A2、B类社团均由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并且在学校层面均可享受启动资金、奖励津贴、社费按比例返还津贴等待遇,无校、系社团之分。
C类社团的管理在所在指导单位的团总支。
D类社团实行自我管理,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A1、A2、B类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星级评定;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统一审核A1、A2、B类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和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并在换届大会中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每学年注册一次。校团委将注册情况上报团省委学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A1、A2、B类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 月上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年度检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颁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纳新许可证》,方可纳新。
第三十五条 C、D类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6月份上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各学生社团可备有学生社团工作章。
(一)学生社团工作章由校团委统一配发,任何社团不准私刻工作章;
(二)学生社团工作章只限于校内使用,不能对外,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学生社团工作章用于社团填报各种报表、上报工作材料、办理工作证、社团内部表彰、校内社团之间各种文书往来等学生社团日常一般性工作;
(四)当学生社团批准转正并正常开展工作一学期后,由社团向校团委提出申请配发工作章;当学校社团注销后,必须将工作章上缴校团委,统一销毁;
(五)学生社团工作章由各社团指派专人保管,社团第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做好监督工作;
(六)印章样式由校团委报学校保卫处、团省委学校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必须报指导单位批准。社团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守《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办法》。学生社团举办跨校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报请团省委学校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全校大型公关活动,必须提前向指导单位、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报校团委、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学校社团开展活动如需在校外举行,必须在活动开展前3天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外出活动申请表》和《学生活动个人安全责任承诺书》,经指导单位、社团联合会、团委、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重大活动的开展,必须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应将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决算报送指导单位、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凭经批准的活动决算申请报销事项。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可以按照成本的价格进行出售,并报知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的各种宣传制品必须严格遵守《陇南师专校园宣传品和校园网络内容管理办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审议批准社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执行报告;
(七)研究事关社团发展的重大事项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主要指各社团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或者批准,报社团联合会备案、建档。
A类社团的第一负责人依据该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后报校团委审批,当选人不受专业、系别限制;B类社团的第一负责人依据该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后,所在指导单位团总支加盖意见,报学校团委审批,当选人必须为该社团所在指导单位的学生。其余干部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学生社团进行换届前,必须向指导单位、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选举结果必须及时报校团委备案。
学生社团干部参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考评办法》享受德育考核加分奖励。
学生社团的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干部: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上学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且补考不过者、补考课程累计在两门以上者,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之一者;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学生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星级评定。星级社团的评定依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星级社团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社团干部、社团成员给予奖励。
奖项共四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根据有关规定,校团委将积极推荐优秀社团干部参加省、市、校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推荐优秀学生社团参加全省优秀学生社团评选。
(一)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1、要求担任社团干部一年以上,且在社团联合会建档备案。2、工作认真负责,组织活动有成效。3、遵纪守法,没有受到学校任何处分。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一学年无补考。
(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要求参与社团活动一学期以上,且在社团联合会建档备案。2、积极参与社团活动、表现出色。3、遵纪守法,没有受到学校任何处分。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一学年无补考。
(三)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1、要求社团在成立一年以上,社团成员在50人以上;2、社团自身符合“人事管理有效、财务管理规范、活动开展有序”的标准且本年度有一项活动被评为优秀社团活动;3、社员对社团满意度在80%以上(社团联合会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社团的会员进行满意度调查);4、社团开展的活动呈届次化、在校内产生广泛影响、有相关媒体报道。
(四)优秀社团活动评选条件:
1、社团自身符合“人事管理有效、财务管理规范、活动开展有序”的标准;2、参与本项活动的人数达50人以上;3、活动有计划、有总结、有特色、有质量,并符合该社团的宗旨和性质;4、活动呈届次化、在校内外产生广泛影响、有相关媒体报道者优先;5、能够及时上报活动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十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十五)一学期内未召开过会员大会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纳新许可证》、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十五条 整顿社团在整顿期间,若拒不改正,情节严重者,由社团联合会强行撤销,详细情况参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八章 学生社团党、团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对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学生社团建立活动团支部。
学生建立活动团支部必须报校团委批准,社团中的团员人数必须达到30人以上,而且人员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相对稳定。
社团活动团支部隶属学生社团共青团工作指导和推进委员会(简称学生社团团指委)。活动团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文体委员1名,按团干部对待。社团活动团支部人员由学生社团团指委任命,并报校团委备案。
活动团支部成员要积极参加本支部的各种活动,优秀者将给予奖励,参加校级优秀团员评选。
活动团支部成员只参加本支部的团组织生活,注册和缴纳团费仍在原团支部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党建工作按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纳新许可证》、《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注册手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会员证》的式样由社团联合会制订。
第五十九条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学生社团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与本办法抵触。
第六十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案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制定,并报校团委审查批准,由校团委正式颁布。
第六十一条 本次修订是在《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登记办法(修订案)》(2010年8月颁布)的基础上做的修订。
第六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