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中共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接受共青团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指导的全校学生社团自愿结合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校所有合法学生社团利益的总代表。
第二条 社团联合会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是: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广大同学服务;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成立、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在社团与学校、社团与社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在维护学生社团成员权益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学校促进校园文化发展和维护校园稳定。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2)社团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社团联合会会长大会;在会长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3)会长大会有权撤换主席团组成人员;
(4)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5)社团联合会必须经常向社团通报情况,听取社团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社团要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社团的密切联系,依靠社团开展工作。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社团及社团成员服务。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主动性、积极性,尊重学生社团作为活动主体的独立性。
学生社团在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接受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学生社团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对外广泛发展同各大中专院校社团组织和社区街道的友好关系,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努力。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九条 在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各类社团为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社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社团联合会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社团联合会给予维护;
(5)在会议和社团刊物上,参加关于社团工作的讨论;
(6)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参加社团联合会活动;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社团工作任务;
(4)维护社团联合会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
(5)维护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工作条例,按时派有关人员出席相关会议。对不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的会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长期不遵守章程、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会长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常务社团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主席团领导决策工作。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专职秘书长由校团委指定教师担任,受校党委委托,代表校团委指导社团联合会工作
第十五条 会长大会由单位代表和个人代表组成。单位代表指正式注册的各类社团,由社团第一负责人代表出席。若第一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由社团财务总监或副职代表出席;个人代表指社团联合会代表、各院系社团部代表、社团会员代表,以上人员由学校团委提名且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长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社团联合会专职秘书长主持,但专职秘书长无表决权。专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学校团委指定人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会长大会每届任期一年,与学年同期。
会长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专职秘书长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长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社团联合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主席团;
(3)审查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4)审查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5)讨论社团联合会重大工作措施、任务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由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长大会出席人员提议,并由会长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由会长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每届主席团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成员,由本届主席团协商决定,并须经下次会长大会确认,增加或变更的成员数不得超出该届会长大会选出成员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主席团每届任期同会长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会长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行使如下职权:
(1)解释社团联合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召集会长大会和社团联席会议;
(3)根据章程制定和修改关于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操作规程;
(4)组织实现社团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任务;
(5)执行会长大会的决议;
(6)统一领导各学生社团的工作,规范社团管理、引导社团活动,调解社团矛盾;
(7)要求社团定期上交工作报告、活动计划、财务报表等一切必要的书面材料并予以审核;
(8)制定社团联合会总体工作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项具体计划;
(9)决定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要成员;规定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职能部门的全校性的社团管理工作;
(10)对社团干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奖惩;
(11)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损社团整体利益的社团或社团活动予以制止、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改变或者撤销各职能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
(13)会长大会闭会期间审查批准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4)会长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会长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校团委任命。
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常务社团单位3—6名,常务理事单位2-3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学校团委提名,在任期间不能在任何社团担任领导职务。常务社团单位从申请社团(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从申请的各院系社团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任期同会长大会同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席主持主席团工作,副主席、常务社团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协助主席工作。
在一届任期内,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当副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会议选举增补副主席,并报请校团委任命。
当主席、副主席毕业后,如果距下届会长大会召开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时,可由学校团委指定临时负责人代理主席、副主席职责,直到会长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会长大会出席人员和主席团成员,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会长大会和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大会出席人员在会长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团开会期间,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主席团或者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构必须负责答复。
第二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决定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其正职负责人由主席团直接任命,其副职负责人、干事由部门负责人提名,并提请主席团任命。以上人员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组成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
主席召集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主席可以主持全体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对社团联合会会长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主席团成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辞职,必须提前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条 社团联席会议是社团联合会召集各社团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社团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席会议职责是研究社团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社团运行情况,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干部
第三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熟悉并热爱社团工作的社团干部队伍。
第三十三条 社团干部要努力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开拓创新;
(2)认真学习理论,学习社团工作知识;
(3)勤奋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社团办事;
(5)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广大社团工作者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完善各种培训机制。
第三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逐步完善各种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团干部及总会干部进行考核,检验其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表彰优秀,激励广大社团干部积极为社团服务。
第三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关心社团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条例,按时出席相关会议。
对长期不遵守有关章程、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有权做出相应的组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辞职后,由主席团会议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具体办法由主席团规定,并报请校团委任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联合会干部:
(1)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补考课程累计在两门以上者;
(3)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干部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财务
第四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经费的来源:
(1)学校下拨的学生活动经费;
(2)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补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六章党、团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对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联合会建立学生社团共青团工作指导和推进委员会(简称学生社团团指委)。
学生社团团指委隶属校团委,下辖各社团活动团支部。学生社团团指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文体委员1名,按团干部对待。学生社团团指委组成人员由校团委任。
学生社团团指委主要负责管理各社团活动团支部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党建工作按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学生社团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案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制定,经社团联合会会长大会表决通过,由校团委审核颁布。
第四十八条 本次修订是在《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2013年3月16日颁布)的基础上做的修订。
第四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