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 本会参加甘肃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友好关系,加强与校外合作单位联系,树立我校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七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任学生会专职秘书长,代表学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凡取得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一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学生委员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需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七条 每届学生委员会任期至下一届学代会召开为止。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学生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委员参加才能召开。会议由专职秘书长主持,但专职秘书长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增选学生委员会委员,接受学生委员会委员的辞职;
(三)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执委,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执委空缺时进行补选,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第一负责人的任免;
(五)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六)罢免执委会成员;
(七)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八)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会议;
(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学院学生分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
(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干部的任免;
(四)领导各学院学生分会工作;
(五)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筹集本会工作经费,决定经费使用计划;
(七)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与学年同期。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委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向学生委员会提名任命各部(室)第一负责人,向执委会提名任命各部(室)干部;
(三)主持召开执委会全体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四)负责管理本会工作经费,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五)代表本会参加甘肃省学生联合会会议和兄弟院校学生会进行工作交流。
第二十七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学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予答复。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部(室)由第一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分会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分会是本会的二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分委员会为学院学生分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由学院学生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当选后需报请校学生会审查批复。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分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分会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分会应聘请学院团总支书记为学院学生分会专职秘书长,代表学院团总支对学生分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学生分会可配有工作印章。
(一)各学院学生分会工作印章由校学生会统一配发,不准私刻工作印章;
(二)各学院学生分会工作印章只限于校内使用,不能对外,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各学院学生分会工作印章用于校内填报各种报表、上报工作材料、办理工作证、职权范围内表彰、校内各学生组织间各种文书往来等日常一般性工作;
(四)各学院学生分会工作印章由学院学生分会专职秘书长保管;
(五)印章样式由校学生会报学校相关部门和甘肃省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分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分会和学院行政规定。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班长、副班长当选后需报请学院学生分会审查批复。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学校团委下拨的基本办公经费;
(二)、向学校团委申请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院学生分会开展工作,本会将每年拨付各学院学生分会一定工作经费。经费将以项目申请和奖励两种形式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学生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